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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网络空间安全形势日益尖锐复杂的情况下,针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加强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
一、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加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网络安全审查能力,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一)实行审查制度是应对网络空间安全风险的内生需求。当前,网络空间安全形势尖锐复杂,供应链风险突出。把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关,是时代赋予审查制度的责任与使命,是应对网络空间安全风险、构筑网络空间安全屏障的内在要求。
(二)实行审查制度是网络空间主动防御的强力手段。我国实施审查制度是针对网络安全风险的主动防御行为,是贯彻《国家安全法》所列四类国家安全审查与监管制度之一。从目标上说,是为了防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防止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保证业务连续性。从操作上说,审查坚持无国别原则,对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一视同仁。
(三)实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要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正是以此为战略定位,积极探索复杂开放社会环境下保障网络安全的规律与特点,坚持复杂形势下底线思维,实现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的实际步骤。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有二十二条,有四个鲜明特点。
一是法律的约束性。《办法》开宗明义,阐明文件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而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从而奠定了《办法》的法律属性和强大约束力。
二是机制的规范性。《办法》明确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强调审查工作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三是指向的鲜明性。首先,审查的原则。《办法》阐述了审查工作的理念、预期目标以及实现路径。“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其次,审查的对象。《办法》明确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再次,审查的重点。《办法》详细列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性和可控性造成风险的五个方面做为审查的重点。
四是实施的可操作性。首先,审查的申报。《办法》要求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预判安全风险。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报安全审查。同时,运营者有责任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审查。其次,审查的程序。《办法》给出了全流程: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受理并完成初步审查的规定;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反馈意见;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步骤要求、操作办法及工作时限。《办法》特别规定,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有权提议,对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审查。第三,责任与义务。《办法》对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做出描述。同时,赋予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职责。对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加快制度落地的实施规则和支撑力量建设。抓紧制定审查工作的操作规范,对实施审查的程序、步骤、规范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同时,构建系统性的审查支撑职能体系,建设多层级的审查队伍,既要有具备全局意识、能够协调多方的国家级支撑力量,又要有操作层面的技术精湛、科学规范、善做善成的技术队伍架构。
(二)重视审查办法实施中的策略研究。在《办法》框架内,不断完善和丰富审查策略,通过增强软实力为审查工作赋能。充分运用审查办法的授权范围,对网络产品与服务把关。同时,通过审查督促企业规范业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全面提升审查工作的综合能力。首先,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审查工作向制度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建立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大数据收集、研判与分享能力。其次,攻研核心技术。加快审查技术与标准研发,提升审查技术能力,推动关键软硬件产品和系统的安全可控。再次,丰富审查手段。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风险规律性研究,逐步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沟通和会商机制,不断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作者:石峰,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