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院职工的加班管理,保障医院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合同法》、《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经医院研究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指的加班是指在医院所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因医院指定工作或科室负责人指定工作,必须连续工作1个小时以上的情形。
2、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科室须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费。
(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科室人员加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进行总量控制。
3、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额外安排人员加班的,需提前说明加班理由、加班时长,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后应在考勤机录入指纹或做好工作记录备查。
4、未按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计发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医院和科室加班安排的视为旷工。
5、工作日组织的市区范围内的活动,休息时间、节假日参加医院安排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情形不应视为加班。
6、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对加班合理合规性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关行政职能科室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加班、套取加班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信阳市中医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